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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新界北總區為打擊高利貸及非法收債活動,展開代號「征峰」行動,經調查及分析後鎖定一個高利貸集團,派出一男一女探員做臥底蒐證,揭發集團於2014年起運作,客源主要為無穩定收入,或遭財務機構列入黑名單入士,借貸金額由5千至數萬港元,計算方法「八出十三歸」,年利率高達1680%,較法例規定的60%高達26倍。警方初步財富調查顯示,該高利貸集團於2014至今,已獲取2200萬港元犯罪得益,集團利用傀儡銀行戶口及馬會戶口清洗黑錢。警方由昨晚至今晨採取行動,突擊搜查旺角通菜街一住宅單位,拘捕5名男子,俱為集團骨幹。同時,探員偵騎四出,搜查全港多個地點,行動至今共拘21人,包括17男4女(25至72歲),當中10名男子為骨幹,其餘11人為抵債而提供戶口給集團清洗黑錢的債仔,他們涉嫌「串謀以過高利率放債」、「明知而處理犯罪得益」、「自稱三合會成員」及「刑事毀壞」等。行動中,警方檢獲24萬港元現金、電腦、手機、一批借貸人身份證影印本及地址證明等,以及一批傀儡銀行戶口及馬會提款卡,另有包括手套、噴漆、膠水及鐵鏈等用作非法收數的工具,相信已瓦解一個非常活躍的高利貸集團。警方將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,申請向罪成的疑犯加刑。據了解,該高利貸集團由2個黑幫操控。高利貸集團為逃避警方追查,會威逼利誘債仔提供戶口收款、或充當收數佬致電其他債仔或登門收數。集團會以「八出十三歸」方法計算,債仔借1萬港元,實收8,000港元,每10日還1,000港元利息,如全數清還,須連本帶利還13,000港元。倘若債仔只還息,一年利息達5萬港元,相反完全不還息,一年累計利息高達23萬港元,相較借款人實收8,000港元高近28倍,與吸血鬼行徑無異。除一名40歲男子被通宵扣查外,其餘20人已獲准保釋候查,須於9月中旬至10中旬向警方報到。
新聞出處:http://tw.on.cc/hk/bkn/cnt/news/20170817/bkn-20170817180304580-0817_00822_001.html













▲蘇炳坤淚灑法庭,強調雖然總統特赦他,但司法未還清白。他甚至不要總統特赦,因為沒做的事,為何還要背負罪名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
記者楊佩琪/台北報勞工貸款率利

32年前發生在新竹一樁金瑞珍銀樓搶案,讓原本擔任家具行老闆的蘇炳坤被依《懲治盜匪》條例共同搶劫故意殺人罪判刑。曾經前總統陳水扁做出特赦,但32年來堅持無罪的蘇炳坤持續為自己的清白努力,並且聲請再審。高等法院28日針對是否同意再審開庭,蘇炳坤在法庭上淚灑「我的人生就是被毀了!請法官查明,還我清白。」

法庭上,蘇炳坤多次激動哽咽,強調當年他被警方刑求到命差點不保,有特赦但他一輩子都還得背著罪名,讓他真的好不甘心,請法官一定要查明。開庭結束,蘇炳坤也強調,其實當年他根本不要總統特赦他,因為他只是個平凡百姓,根本沒有做任何違法的事,卻在30年前,被莫名安上搶劫和殺人的罪名,且遭當時警方不當刑求「總統特赦我,但司法沒有。」

▲蘇炳坤聲請再審案,高等法院開庭,罕見的開放媒體進入法庭短暫拍攝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
32年前,新竹金瑞珍銀樓遭2名一高一矮、一胖一瘦的蒙面歹徒搶奪327.9兩的金飾,老闆陳榮輝更糟歹徒砍傷後腦袋,幸好保住性命。案發後3個月,蘇炳坤在家中遭到逮捕,與曾是他的木工工人的郭中雄,被認定就是搶匪。但除了郭中雄與被害人的供詞外,幾乎沒有證據證明蘇炳坤犯案。

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蘇炳坤無罪,二審高等法院改判有罪,最高法院也判蘇炳坤15年有期徒刑定讞。只是過程中,不但被害人翻供,表示根本無法認出搶匪是不是蘇炳坤,連被警方認定搶來的金飾也不是銀樓的;郭中雄更向蘇炳坤坦承,是被警方刑求才隨便咬出個名字。

32年來,蘇炳坤四處陳情,大喊冤屈,歷經4次檢察官聲請再審,4次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,創下司法界紀錄,卻還是通通遭到駁回,直到民國89年,前總統陳水扁宣布特赦,蘇炳坤才不用再為入監坐牢而恐懼,但「司法還沒還給我清白」蘇炳坤決定聲請再審。

高等法院28日第2次開庭,檢辯爭論的重點在於,總統已宣布特赦的案件,是否還能聲請再審?以及辯方提出的事證與過去再審時相同,能否作為本次聲請的理由?

▲檢辯爭論重點,在於蘇炳坤(中)已或總統特赦,是否有聲請再審的理由。(圖/記者楊佩琪攝)

蘇炳坤的委任律師羅秉成認為,當年總統宣布特赦「罪刑宣告無效」,但依大法官釋憲及《特赦法》,並未溯及既往且否定原罪,也就是說,再審的標的仍在,按憲政法理,確實應可聲請。況且,郭中雄的自白前後矛盾,有重大瑕疵,被害人也曾提出要對蘇炳坤2人撤告,原本從郭中雄家中搜出的贓物金飾,陳榮輝最後也繳回法院,表示根本不是被搶走的金飾,種種「事實」皆讓本案有再審的必要。

不過檢方認為,雖然私心希望蘇炳坤能聲請再審成功,有救濟的機會,但本案的情況特殊,當年的總統特赦用的是「罪刑無效」,形同大赦,罪和刑都無效了,不存在的標的要聲請再審,似乎不合邏輯。而拿現行講求嚴格證據的法則,來審32年前已被宣布無效的案件,也會出現「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」的疑慮。

重點是,特赦後聲請再審,目前在台灣實務上幾乎沒有類似案件,可能還得經過最高法院認定較為恰當,同時為往後類似案件,訂下一個可長可久,可供各級法院有遵循依據的見解。因此若聲請再審通過,檢方將提上訴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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